跳过导航

环保局持续对在澳门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管


为保障空气质素,控制车辆尾气排放,环境保护局严格履行2006年1月23日公布之第4/2006号行政命令之规定,持续监察在澳门销售的车用柴油总含硫量。局方於2014年11月10日,在澳门、氹仔、路环的加油站和九澳油库,共抽取了二十个销售的车用柴油样本送专业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显示该二十个样本的总含硫量均为0.0008%,低於第4/2006号行政命令规定的0.005%。 环境保护局将继续对在澳门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管,不定期抽样化验,从多方面有效保障澳门的空气质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