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局留意到坊间及网上流传部分声称可以为市民提供类似的士服务的「叫车服务」应用程式。 由於目前在本澳使用相关程式属於一种新兴方式,无论是叫车方法、司机的专业性、营运车辆的注册用途、车辆提供服务的形式及收费也各不相同,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某些公司应用程式声称可提供现有的士之接载服务,除要求旅客提供额外报酬以获取更快捷的接载服务,还有招揽非商业用途的私人车辆与非职业司机加盟有关公司提供服务,各种形式与服务五花八门。 治安警察局现正密切留意有关「叫车服务」应用程式的发展,若发现当中有涉及违规情况将依法处理予以打击。根据《道路交通规章》第52条〈注册之申请〉第14款规定:车辆如被用於提供有别於获许可或注册用途且有报酬之服务〈俗称「白牌车」〉,驾驶员须被科处罚金澳门币30,000元。根据第366/99/M号训令核准之《轻型出租汽车 (的士) 客运规章》第12条第3款a项之规定,若的士驾驶员向乘客收取与收费表所定之法定车资有别之款额,驾驶员须被科处罚款澳门币1,000元。 根据澳门现行法例对於出租汽车营运的监管,部分外地「叫车应用程式」的原有设计和盈利模式不适用於本澳合法营运。另外,治安警察局提醒乘客及司机,参考国内及其他「叫车服务」发展较成熟的地方,当中部分公司配套的保险及司机质素参差,因此对乘客的安全缺乏保障,甚至内地曾有乘客因乘坐这类「叫车服务」的车辆而遭受性侵。 治安警察局除密切关注有关服务发展外,亦呼吁市民、本澳的士业界及其他公共客运服务业积极举报有关违规行为,以便警方进一步掌握最新的资讯,部署更有效的打击行动,以保障本澳旅客及市民出行安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