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第9/2011号《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法律规定,特区政府向持有「残疾评估登记证」的本澳永久性居民发放残疾津贴,目的是为了体现澳门社会对残疾人士的关怀。 根据上述规定,凡持有「残疾评估登记证」或已被评为符合获发「残疾评估登记证」要件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不论有否就业,又或是否具有工作能力,均可申领残疾津贴,而受益人无需接受任何入息或资产审查。 近期有持「残疾评估登记证」人士的智力残疾续期评估结果出现变化,由原来轻度变成不符合,原因是当事人的全量表智商分数,未达轻度残疾的水平。至於他们有否工作,并不是有关评估的考虑范围。 最后,根据第3/2011号《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任何人士的残疾状况倘有变化,均可依法向社会工作局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