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经营白牌车活动的情况,治安警察局自本年一月开始展开一系列打击行动,期间对多辆从事「白牌车」活动的驾驶者进行票控。在整个行动过程中,不仅对以私人名义登记注册的「白牌车」驾驶者进行检控(合共93辆),而且更先后检控了25辆以旅行社(共涉及11间注册旅行社)所有权登记注册,并以旅游作用途的汽车驾驶者。 经深入调查后发现,部分以旅行社所有权登记注册,并作为载客用途的「白牌车」,原属於「白牌车」司机名下,只能作非牟利用途,但部分旅行社通过与司机私下达成合作协议,将本属於司机之车辆转至旅行社名下,把车辆原本用途改变为载客旅游性质。而司机需每月向旅行社支付港币或澳门币陆佰圆至壹仟圆不等作为「挂名费」,并在该等车辆之车身上印上相关旅行社之字样,其目的为一方面方便接载旅客,另一方面规避警方截查检控,从而更顺利地从事「白牌车」活动,亦不排除部分旅行社为了获得相关利益,在知悉有关司机利用旅行社登记车辆之方便,从事「白牌车」业务,协助司机从事违法活动。 另外,调查同时发现上述部分违法「白牌车」司机,持有所属车辆注册旅行社所发出的员工证,使用所属注册旅行社的车辆,在本澳各口岸及大型娱乐酒店附近,以透过在现场与旅客议价(每次收费由壹佰至壹仟元港币/澳门币不等,视乎目的地的远近及位置而定)亲自招揽客人的方式从事「白牌车」活动。 因旅行社向旅客所提供的车辆服务受42/2004号 「行政法规」 所规范,不能在旅客没有预订的情况下随意提供车辆的接送服务。治安警察局经综合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发现有关旅行社的相关行为与上述法规规范的旅行社业务相抵触,涉嫌触犯上述法规,对此,本局已将有关情况转达旅游局以适当处理。 鉴於营运「白牌车」行为严重侵害本澳的士从业员、以至其他公共客运服务业的权益,影响澳门旅游城市的形象,而且对乘客安全缺乏保障,属不法行为,且根据《道路交通规章》第52条〈注册之申请〉第14款规定:车辆如被用於提供有别於获许可或注册用途且有报酬之服务〈俗称「白牌车」〉,驾驶员须被科处罚金澳门币30,000元。本局将持之以恒地进行打击,呼吁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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