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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取得顾问医生级别的条件》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取得顾问医生级别的条件》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0/2010号法律《医生职程制度》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取得普通科医生级别、专科医生级别及顾问医生级别的条件由行政法规订定”。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取得顾问医生级别的条件》行政法规草案,将一般制度规定的开考程序,引伸适用於取得顾问医生级别的开考,特别引入专业知识考核的评审机制,以持续提高人力资源的质素,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医学发展。 草案规定,顾问医生级别是在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顾问医生专科考试合格后取得,且同时须具备履历评核、知识考试和自取得专科医生级别后实际从事该职务满五年三个前提要件。取得顾问医生级别的程序自每年一月开始,并按职务范畴组织。 草案也规定了开考程序展开的步骤,包括通告的公布、典试委员会的设立及运作、报考、顾问医生专科考试、成绩及最后评核和上诉。草案建议,典试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正选委员组成,并须指定两名候补委员。典试委员会成员须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实际从事专科医生级别职务最少五年,且具顾问医生级别或按照卫生局局长核准的同等程度表而属具同等程度的专科医生中任命。并且典试委员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的正选成员总数不得高於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执业的正选成员总数。 此外,草案也规定,行政法规适用於其生效之日后展开的程序。行政法规未有明文规定者,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23/2011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中所定有关普通开考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典》及《行政诉讼法典》。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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