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日前收到新澳门学社递交的检举信,指特区政府透过第2/2015号行政法规撤销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的处理方式涉嫌行政违法。廉政公署按照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的规定,就有关事项开展调查,经分析研究后得出调查结果,现简要说明如下: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按照第12/2013号法律《城市规划法》设立的谘询机构,主要负责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检讨及修改程序中发表意见。至於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方式,该法律规定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但法律并没有对委员会是否须设立秘书处作出规定或限制。 第3/2014号行政法规《城市规划委员会》除了规定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方式外,亦同时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提供委员会及专责小组运作所需的行政、技术及后勤支援。 鉴於秘书处是由第3/2014号行政法规所设立,因此,透过第2/2015号行政法规修改第3/2014号行政法规的方式撤销委员会秘书处,并未违反第12/2013号法律《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或原则,且符合第13/2009号法律《关於订定内部规范的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也不存在违反《行政程序法典》所规定的“合法性原则”的情况。 对於有意见认为第2/2015号行政法规属於「城市规划范畴的法规及规章草案」,因此,未有按照第3/2014号行政法规第2条的规定在制定及公布前谘询委员会意见属违法的问题,廉政公署认为第2/2015号行政法规所涉及的仅为委员会内部行政运作层面的内容,而非《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订定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等城市规划范畴的实体内容,因而不违反有关谘询委员会意见的规定。 最后须强调的是,当涉及到规范城市规划范畴实体内容的法规及规章草案的制定或修改时,则必须依照第12/2013号法律及第3/2014号行政法规的规定听取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