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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实施期延至明年底


「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的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以确保符合申领要件的残疾人士能够继续受惠有关津贴。受益人须於2016年1月期间办理生存证明,以维持津贴的发放。 特区政府於2014年7月21日起推出「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让在澳门居住至少7年,已向社保供款至少36个月,并经社保会诊委员会证明处於暂时或长期绝对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谋生能力的状况,而有关状况是在取得社保受益人的资格前经已出现而无法申领社保残疾金的人士,透过申领金额等同社保残疾金的「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以加强对上述人士的生活保障。 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及社会工作局正在检讨及完善现行制度的相关法律,以便制订长远的政策方案,使符合前述条件的人士,能与所有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居民一样,在同一条件下获得申领残疾金的权利。故此,现行「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的实施期限将会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以确保符合申领要件的残疾人士能够继续受惠有关津贴。 由於「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的维持,取决於当年1月受益人证明其在生,因此,提醒「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受益人,须於2016年1月期间办理生存证明,以维持津贴的发放。办理生存证明的方式包括:透过在生证明自助服务机进行指模采集程序;亲临社会工作局或各社会工作中心填写声明;提交居住地的主管机关、社会互助机构或其他相关实体发出能证实受益人仍然生存的文件。倘受益人同属敬老金或残疾津贴受益人,只须於2016年1月办理生存证明,便可维持上述各项津贴的发放。 「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的章程、申请表格及相关声明书可於社会工作局网页www.ias.gov.mo或社会保障基金网页www.fss.gov.mo下载,亦可到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基金总部、社会工作局总部或辖下各社会工作中心索取。如有查询,可致电社会工作局28367878或社会保障基金2853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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