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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律草案。 《基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根据这项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已与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了五份司法协助安排,其中四份涉及民商事事宜,一份涉及刑事司法协助: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自该安排生效至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将超过45名被判刑人移交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刑。 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邻近地区的关系发展日趋频繁,跨境犯罪亦随之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司法管辖区在刑事司法领域须加强合作,以有效打击跨境犯罪。 虽然《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三条规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当局与区外当局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亦就区外司法当局作出的刑事判决的审查及确认作出规范,但《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亦未涵盖所有常见的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就规定移交逃犯的程序由特别法规范。 本法案旨在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未来的刑事司法协助安排,务求透过此法案订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般原则及规定,维护司法协助程序的参与人的权利及保障,规范接收、传送、提出、组成及决定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内部权限;并规范常见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部程序,包括:移交逃犯、执行刑事判决、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诉讼,以及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