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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有关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场所的发牌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有关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场所的发牌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1996年通过的《有关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场所的发牌规章》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同时出售规章所指的全部食品,即同一场所不得同时出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等食品。然而随着澳门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模式的转变,上述发牌规章的规定已不能配合本澳现时的社会状况。 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有关零售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场所的发牌规章〉》行政法规草案。草案建议,取消同一场所不得同时售卖肉类、渔获、禽鸟和蔬菜等食品的限制,以方便市民生活所需,以及配合社区的发展。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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