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就《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谘询文本即将进行第二轮公开谘询,今日(9月12日)召开记者会作补充说明。 卫生局李展润局长表示,为让业界充分了解《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法律草案的重点内容,广纳意见,完善法案文本,医务委员会进行首阶段的谘询,谘询对象主要为医疗业界,并於2015年3月24日至4月2日期间共举办十六场座谈会,出席人数共2,417人,并展开为期约两个月的谘询工作。藉著首阶段的谘询工作,医务委员会共收到2,033份问卷,书面意见628份。医务委员会秘书处将有关资料综合整理后,於5月底时已向业界及公众发布,并将有关总结报告上载至医务委员会网页上。 根据调查报告所得结果,业界普遍认同《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法律草案的重点内容,故此,根据有关意见,医务委员会经过多次的大会会议及专责小组会议的讨论,对有关法案内容加以细化及完善,并就一些较争议的条文进行修订,编制了《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谘询文本及将进行而第二轮公开谘询工作。是次谘询的目的,一是让业界了解有关草案的立法方向及内容,二亦希望公众能就有关草案提供意见,使有关注册制度能为业界及公众所认同,有利未来注册制度的推行。 而在第一轮咨询时,传媒对此作了广泛报道,并引起公众关注,是次咨询有了第一轮咨询作为基础,故一个月的咨询期相信是足够,但也会视乎咨询的情况,根据实际需要,不排除延长。 至於是次的《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谘询文本主要调整了以下部份内容,包括: 1. 执照类别由4种改为3种,合并有限度执照及短期执照为“有限度执照”,目的为适用於非本地的医疗人员。为配合社会发展及回应本澳市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有需要邀请外地专家或学者来澳提供紧急救援,进行专科医学培训、高技术性的研究工作,以及当在本澳不存在或缺乏具特别资历的医疗人员时邀请其来澳在特定的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2. 删除了医疗责任保险部份,主要是因为由雇主抑或由雇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有不同见解及争议,故此将其放於医疗事故法内讨论; 3. 删除了医疗人员过渡规定中有关“新法实施后,已注册但未满一年之医疗人员须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活动”的条文; 4. 删除了容许非本澳居民参与资格认可考试。 因应业界的关注,是次的《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谘询文本亦细化及新增了一些条文,包括: 1. 医疗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 2. 医疗人员的专业义务及处罚级别的内容; 3. 注销登记及执照吊销的具体规范。 另一方面,无论护理、药剂及检验专科的本地及非本地毕业生均需考试及实习,但本地毕业生的实习时间较非本地毕业生短,因本地毕业生已经了解本澳的医疗服务环境。另外,对於护士类别是否分设注册护士、登记护士的设定,医务委员会较早前已就此建议进行深入讨论,基於目前本澳市场上持非学士学位护理专业的护士为数不多,登记护士的设立实际作用不大,发展缺乏持续性,委员会经考虑各方意见,取消设立登记护士的建议,但将构思方案,为持非学士学位护理专业的护士开办培训和考试,让他们能有向上流动的机会。 此外,本澳现行药事法确立了药剂专业人士分为“药剂师”及“药房技术助理”两类别,并规范其职能及业务角色。医务委员会在进行《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谘询工作中,有意见认为在新法案中应将“药房技术助理”此职称更改为“药剂技术员”,有关理据指本澳药房技术助理需在澳门理工学院完成4年制学士学位课程或具备3年大专资格,“助理”职称太低;然而,亦有不同意见认为无需将职称更改为“药剂技术员”,因这职称容易使公众将其与药剂师的职能相混淆,且“助理”职称已能充分反映其工作特徵及内容,因此建议保留使用“药房技术助理”职称。 而对於在谘询文本中要求药房技术助理须完成3年制药剂技术课程,与目前澳门理工学院4年制的药剂技术学士学位课程在修读年期上的差异,医务委员会秘书长梁佩珊解释,设定学历标准时,根据现行法令订定药房技术助理的职务范围,以及其他地区的情况,三年制药剂技术课程已合符培养药房技术助理的学历要求及其职务实制所需,再者,考虑到本澳部份居民往外地或邻近地区修读当地有关课程是3年制的,故设定最低的学历标准为3年的药剂课程。在此补充,理工学院的四年制生物医学技术理学士课程 (药剂技术) 的培养目标包括药剂诊疗技术员、药房技术助理及科研技术人员。 值得指出的是,“药剂师”与“药房技术助理”在全世界都有明确的专业区别,两者无论在学历要求、授课内容、工作内容、职责等均都有不同,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不在於修读课程年期长短,高於最低学历标准并不代表就能跨专业地去执行其他专业的职务。 卫生局重申,但也会视乎咨询的情况,根据实际需要,不排除延长,并且会充分尊重公众提出的意见,使有关注册制度的设立更具为业界及公众认同。出席是次记者会还包括郑成业副局长、Rui Amaral法律办公室协调员及梁佩珊医务委员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