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交通事务局除已要求管理公司严格执行停车场之使用规定外,亦会加强巡查,检视公共停车场的实际管理及设施维护情况。局方提醒公共停车场的月票使用者,应遵照《公共泊车服务规章》之相关规定,正当使用停车场,若被发现转让月票,可被科处罚款及丧失泊车位的停泊权。 交通事务局辖下管理的38个公共停车场中,有16个设有月票车位。按照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相关规定,如非月票持有人,不能以该月票使用停车场,同时每张月票仅可由已在有关停车场登记的车辆使用,转让月票者除可被科处澳门币5000元罚款外,亦会丧失有关泊车位的停泊权。 为理顺有关月票的使用情况,交通事务局近期已要求各公共停车场管理公司,更新月票使用者的登记资料,以核实月票使用者与车辆登记资料是否符合,供辨识及查证;同时,亦要求管理公司须采取适当措施,监察公共停车场内各类泊车位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即时跟进处理,保障公共停车场的正常运作。 交通事务局将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巡查,包括透过常规巡查和突击巡查,检视管理公司是否按照合同要求配置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各项设施的运作和维护情况是否正常等,强化对公共停车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