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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房屋法》局部修订内容18日起生效


特区政府公报刊登了第11/2015号法律修改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并於明(18)日起生效。房屋局现正积极配合“先初步审查、后抽签,再实质审查”之规定,预计在一个月内完成2013期多户型经屋申请42,699份申请表的初步审查工作,接续进行电脑随机抽号,以制定一份包含所有申请人(包括初审接纳与取消资格)的排序名单,随后按序对经初审获接纳的申请人进行实质审查。 当完成电脑随机抽号后,房屋局将立即公布申请人排序名单,公布期为15个连续日。申请人可对该名单提司法上诉或任意性的声明异议,但上诉不具中止效力,确保尽快完成经屋分配工作。 房屋局在申请人排序名单张贴期满后,将根据名单的顺序,分批次向初步审查获接纳的申请人发出甄选公函,要求申请人在30日内向房屋局提交甄选时所需的文件及资料,倘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局方将进行取消申请人资格的除名听证法律程序。 於分配房屋时,房屋局将按申请人排序名单次序及是次2013期多户型经屋申请可供分配的1,900个单位,逐一甄选初步审查获接纳的申请人作实质审查,包括审查申请人及成员是否符合要件、家团成员的关系、是否持有物业及有否登记於经屋及四厘补贴的家团内等;对於不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局方将进行取消获甄选的取得人资格的除名听证法律程序。 房屋局在按序完成每一批次的申请人甄选工作后,对於符合实质审查的申请人发出拣楼公函,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前来房屋局进行拣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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