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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基本学力要求》行政法规草案


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及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15/2014号行政法规《本地学制正规教育课程框架》的相继实施,特区政府须以更完善的制度保障正规教育课程的发展方向。为此,特区政府有必要确保学生在完成各教育阶段的学习后应具备的基本素养,一方面引领学校、教师制定教学计划,设计各学习领域及科目的课程,另一方面保障学生获得基础性及全面性的培养,提升人才培养的素质。经徵询专家学者、教育界意见,并通过推行先导计划、开办具针对性的教师培训活动,在学校、教师累积课程改革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特区政府制订了《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基本学力要求》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对公立学校及本地学制私立学校的正规教育的幼儿至高中各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进行规范。基本学力要求是指由政府订定的、要求学生在完成各教育阶段的学习后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包括基本的知识、技能、能力、情感、态度及价值观。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的基本学力要求,将另行订定。 草案规定,基本学力要求是管理及评核课程、编写及选用教材、指导及规范教学,以及评估学校教学质量的标准;学校应确保学生达到相应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此外,学校根据基本学力要求及其教育理念、办学特色及学生发展的需要,编写、选用各学习领域或科目的教材,选择教学内容,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 草案建议,幼儿至高中教育各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的具体内容,由监督教育范畴的司长以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按序订定。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学校年度起分阶段在各教育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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