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车用无铅汽油及轻柴油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为改善空气质素,保障居民健康,同时考虑到机动车辆尾气为本澳主要的空气污染源之一,澳门特区政府早於二零一零年修订了第1/2008号行政法规《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中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於二零一二年公布了第1/2012号行政法规《进口新汽车应遵守的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从源头着手避免高污染机动车辆进入本澳。按照《澳门陆路整体交通运输政策(2010-2020)》及《澳门环境保护规划(2010-2020)》政策,特区政府将继续逐步推广使用环保车辆,以及完善机动车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鉴於车用燃料质量直接影响车辆的尾气排放,为确保机动车辆尾气污染控制政策的有效推行,有需要引进更环保的车用无铅汽油及轻柴油。 根据二零零八年国务院颁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以及越趋严格的环保要求,邻近地区主要城市已於近年陆续采用更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当於欧盟V期的车用燃料标准。为改善本澳空气质素和落实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加强管制车用燃料的质量,经分析本澳实际情况及邻近地区的车用燃料标准,并综合公开谘询过程中所收集的社会和油商业界意见后,特区政府制定了《车用无铅汽油及轻柴油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规定,在澳门交易的车用无铅汽油和轻柴油须符合相当於欧盟V期的车用燃料标准,并参照欧盟检测方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中相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草案也规定,环境保护局须每年至少对有关标准检讨一次;交通事务局负责监察行政法规的遵守情况。 此外,草案建议设一百八十日过渡期,以平衡环境保护和业界操作。在过渡期内,有关车用无铅汽油及轻柴油亦须符合相关过渡标准。在过渡期内的无铅汽油及轻柴油检测方法,参照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在过渡期届满后,本澳将全面实施相当於欧盟V期的车用无铅汽油及轻柴油标准,藉此进一步减少车辆尾气造成的空气污染,从而更好地保障环境质素和居民健康。 草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