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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实脑死亡的标准及规则》的行政长官批示正式颁布


行政长官作出第106/2016号批示,认可和颁布《证实脑死亡的标准及规则》(以下简称《脑死亡标准》),该批示自公布后满180日起生效。卫生局表示,特区政府一直十分关注澳门器官移植发展,由於相关议题涉及层面较复杂,生命科学道德委员会已分别於2015年7月及10月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审议并於10月30日通过脑死亡的标准及判定指引。 传统上,当病者有呼吸和心跳,便被认为仍生存。随著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透过辅助器材应用,病者在一段时间内维持呼吸和心跳已不是难事。对於那些维持呼吸和心跳但脑部损伤原因明确的个案,可检测脑功能以判定其生存状况;反之,任何昏迷原因不明的个案,均不能作脑死亡判断。 随著《脑死亡标准》的颁布,标志著本澳对死亡概念已从心脏和肺脏,提升至中枢神经系统,这不但有助推动本澳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还可令亡者得到应有的尊重,使其家人能早日释怀,也使社会医疗资源合理应用。 由於脑死亡涉及人的生命权、自主权等法律保障的权利,除科学的判定标准外,严谨的判定程序也是至关重要,根据行政长官第106/2016号批示第三条之规定,卫生局已著手制定脑死亡的特定检查及方法的指引;同时,亦会在现行第2/96/M号法律有关规范人体器官及组织之捐赠、摘取及移植的制度下,订定器官移植的施行细则,并将适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