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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法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法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於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在华盛顿签订,旨在透过规范国际贸易以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公约》是透过九月二十九日第45/86/M号法令在澳门适用。根据第35/2002号行政长官公告,《公约》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为与国际发展接轨及配合《公约》的内容和精神,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濒危物种管理制度更接近现时的国际标准,因此,特区政府制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法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准照及证明书。法案规定,进行《公约》各附录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不论是进口、从海上引进、出口及再出口、持有及运送,均须取得准照及证明书,并须提交法案规定的文件。 第二,持有及运送。法案规定,禁止持有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取得或进口的《公约》附录I所列物种标本。禁止将附录I所列物种标本制成剥制动物标本,下列情况则除外:(一)标本在公约生效前已取得,但利害关系人须证明在公约生效前已取得有关标本;(二)标本用於科学或教育用途,但须持有证明标本用於非商业用途的文件。 法案也规定,属让与附录II及附录III所列物种标本且该标本不会被运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新持有人须持有本法律规定的准照或证明书,以及任何让与文件,尤其是发票,其内须清楚列明让与的标本的准照编号或证明书编号以及圈养来源及培植人登记编号。 第三、登记。法案规定,公约各附录所列物种标本的圈养人及培植人均须作登记。民政总署具职权组织及更新圈养人及培植人的登记。 第四,监察及处罚制度。法案规定,经济局具职权在海关及民政总署的协助下监察公约及法律的遵守情况。为有效遏止违反法案规定的贸易活动,避免本澳被用作为走私的中转站并加强罚则的阻吓作用,法案将走私公约附录I极其珍贵的物种的罚款额将提升至二十万至五十万的水平。 第五、最后及过渡规定。法案规定,法律的规定不影响现行关於卫生检疫、植物检疫及动植物隔离期的法例的适用。法案未有规定者,适用公约的规定。 法案建议自公布满九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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