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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持续对在澳门销售的车用轻柴油进行监管

環保局人員抽取在澳門銷售的車用輕柴油,並送專業化驗室化驗。

为保障空气质素,控制车辆尾气排放,环境保护局严格履行2006年1月23日公布之第4/2006号行政命令之规定,持续监察在澳门销售的车用轻柴油总含硫量。局方於2016年2月24日及25日,在澳门、氹仔、路环的加油站和九澳油库,共抽取了二十个销售的车用轻柴油样本送专业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显示上述样本中的总含硫量介乎於0.0007%至0.0009%之间,低於第4/2006号行政命令0.005%的规定。 环境保护局将继续对在澳门销售的车用轻柴油进行监管,不定期抽样化验,从多方面有效保障澳门的空气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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