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於今日(3月1日)下午就前检察长提出的人身保护令请求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认为,人身保护令是一种非常措施,旨在立即解决非法拘留或非法拘禁的状况,是为保护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种例外补救办法,并非质疑法官作出的决定的适当途径和方法。人身保护令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提起及批准,申请人必须以《刑事诉讼法典》第206条第2款各项对人身保护令所列举的情况作为依据。至於或然存在的其他非法拘禁的情况,并不能成为请求人身保护令的依据。最后,合议庭裁定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人身保护令请求。 裁决内容详见终审法院第12/2016号案之合议庭裁判(可从法院网站www.court.gov.mo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