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交通事务局在公共道路移走4,830部弃置或注销车辆,同比2014年增加23.28%。局方将持续清理道路上相关车辆,保障公共泊车资源得以合理运用;又提醒车主,若车辆计划注销,须前往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理有关车辆,否则可被科处罚款。 交通事务局透过多种手段,如加强公共停车场管理、打击滥泊车辆及违法使用月票车位等,以理顺公共泊车秩序,纾缓泊车资源紧绌情况;此外,亦会巡查并移走公共街道上弃置或注销之车辆,让公共泊车资源能作充分且合理的利用。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15年局方移走的弃置或自行注销车辆共4,830部,较2014年增加了912部,增幅23.28%。当中,弃置车辆包括由局方稽查人员巡查发现的523部、市民投诉的162部,以及由其他公共部门转介的1,208部,而车主自行注销则为2,937部。 弃用车辆随处停泊可被罚款 按照相关规定,被强制注销或欠缴车辆牌照税(俗称行车税)之车辆均被视为弃置车辆,交通事务局在移走有关车辆后会向有关车主发出公函或登报通知,如车主在认领期限前未办理相关手续取回车辆,局方会将其转交予财政部门作拍卖,并会向车主追讨相关泊车、移走及存放费用。若没有缴纳行车税而把车辆停泊於公共街道,可被科处相关行车税的三倍罚款;而被强制注销的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或停泊会被即时扣押及移走,并会被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 交通事务局再次提醒车主,车辆继续使用可尽早缴纳行车税;然而,如车辆计划注销,须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车辆登记折正本、车辆处理的证明文件(如劏车纸)及汽车车契副本等,前往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办理相关手续。而注销车辆需要交通事务局协助移走,在办理手续前,应将车辆停泊在公共道路上的合法车位内,并按照实际情况缴付停泊费用,直至车辆被移走,以免影响交通或因违反交通规则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