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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婴儿配方食品营养成分要求》行政法规草案


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食品营养是维持人体新陈代谢及修复组织以保持健康必不可少的元素。按聯合国糧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所作的定义,“婴儿”是指十二月龄或以下的人,而“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一类可满足婴儿从出生至可适当辅食喂养的最初数月的营养需求而特别配制的粉状或液态状的母乳替代品。如果哺乳不可行,婴儿配方食品便是婴儿出生后至可开始辅食喂养之前,唯一能满足其营养需求的食品。由於未开始添加辅食的婴儿无法从其他食品中获取营养,因此,应对婴儿配方食品的营养安全性及充分性进行规管,以确保其中所含营养成分的种类、含量及比例恰当,并能满足婴儿正常营养需求,从而保障其健康成长。 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婴儿配方食品营养成分要求》行政法规草案。在制定相关标准的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食品法典委员会、产品主要来源地的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以配合国际及本地情况,并确保不会对婴儿配方食品供应构成影响及避免贸易障碍等问题。 草案从能量值、营养成分的含量以及营养成分的比例三方面订定婴儿配方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以保障婴儿健康成长;草案不适用於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 草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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