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涉前检察长何超明的刑事案件将於下月初开庭审理


终审法院预审法官已完成了前检察长何超明被指控犯罪案件的预审,并於11月4日将案件移交予本院合议庭。预审法官已作出起诉批示,起诉被告何超明触犯如下罪行: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9项《刑法典》第340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上之侵占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1项《刑法典》第341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上之侵占使用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19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69项《刑法典》第34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1项《刑法典》第319条所规定及处罚的破坏受公共权力拘束之物件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1项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和第2条第1款、第3款及第5款所规定及处罚并与《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及处罚存在表面竞合的发起或创立犯罪集团罪; -以既遂及与另一牵连案件中的王姓被告以共犯方式触犯5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 -以既遂及与另一牵连案件中的王姓被告以共犯方式触犯3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巨额加重诈骗罪; -以既遂及与另一牵连案件中的被告黄某、麦某、何某及李某以共犯方式触犯9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 -以既遂及与另一牵连案件中的被告黄某、麦某、何某及李某以共犯方式触犯56项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款和第3款及第4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加重清洗黑钱罪; -以既遂及与另一牵连案件中的被告黄某、麦某、何某、林某、李某、黎某及陈某以共犯方式触犯75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205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巨额加重诈骗罪以及646项《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诈骗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触犯434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以及434项《刑法典》第34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职权罪,两罪存在表面竞合; -以既遂及与另一牵连案件中的被告周某以共犯方式触犯2项第11/2003号法律第27条第2款所规定的虚假声明(资料不正确)罪和1项同一法律第2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财产来源不明罪。 终审法院负责该案件的主理法官已著手开展案件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而合议庭亦已订定将於2016年12月5日上午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终审法院办事处将适时对外发布有关该起案件庭审期间各项安排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