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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对含放射性物质产品(非药品)和电离辐射发生器已实施进口许可制度


根据第255/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货物表内容已更新,其附件二的进口表(表B)已加入澳门对外贸易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为2844、2445及9022的货物,即包括所有含放射性物质产品和电离辐射发生器。卫生局提醒,自2016年8月4日起,上述货物受《对外贸易法》准照制度规管,进口本澳前须获卫生局发出进口许可。 根据上述进口许可制度,卫生局要求办理进口人士进行预先许可申请,事先提交物品的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并须说明该等物品在本澳的用途与存放方式等,以便审理是否符合辐射防护方面的国际通用原则,及确保该等物品的使用具有正当性。相关措施将有利於本澳未来对辐射防护方面的相关监管与公共卫生保障工作。业界及进口商号如需索取申请指引或有任何疑问,可致电28533525与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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