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道路交通安全及环境保护的需要,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道路交通规章〉》行政法规草案。草案主要是修改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规章》中有关车辆规格、检验及驾驶资格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 车辆规格方面 基於交通安全方面的考虑,草案规定,所有轻型摩托车及重型摩托车均须装置两个后视镜,以及要求轻型及重型货车、挂车及半挂车左右两侧车轴之间须安装防止卷入装置。草案也订明了驾驶员座位后方车门或车窗玻璃以及汽车挡风玻璃的最低透光度要求。 第二, 车辆检验方面 为适当控制机动车辆尾气的排放,草案规定,将轻型汽车及重型摩托车自为取得注册而接受初次检验之日起计满十年才进行每年强制检验的规定改为八年,而轻型摩托车则规定自为取得注册所作的初次检验之日起计满五年后须接受一次强制检验,并自初次检验之日起计满八年后须接受每年强制检验。 此外,草案建议,测量发动机排气噪音数值的方式应於车辆处於已停泊、车轮紧靠地面及发动机开动至最高转速的百分之五十的状态下进行测量。 第三, 驾驶资格方面 由於具备驾驶E+C小类资格并同时具D类或D2小类者在驾驶技术要求上均具条件驾驶E+D2小类重型客车,经考虑技术要求及道路安全后,草案建议赋予具备上述相关驾驶资格的人驾驶E+D2小类重型客车的驾驶资格。 因应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草案建议废止有关驾驶考试中要求进行技术测验的相应规定;以及建议容许采用设有自动变速箱的机动车辆进行A1小类的重型摩托车、轻型汽车以及D1及D2小类的重型客车的驾驶教学或实习测验。与此同时,为提升驾驶质素,将现行规定在斜坡三次尝试均不能起动,以及因不熟练,致发动机熄火三次,均不能通过驾驶实习测验,改为只有两次机会。 第四, 过渡规定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然而关於轻型汽车、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的定期检验的规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才生效。 另外,对安装后视镜及防卷入装置设有一年的过渡期,而在法规生效一年内安装防卷入装置者,豁免相关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