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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提名的惩罚性规定是按立法原意及目的理解 不涉及正式语文优先的问题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重申,《立法会选举法》关於重复提名的惩罚性规定,是按立法原意及目的理解,依法作出处理,并不涉及正式语文优先的问题。

选管会严格遵守《澳门基本法》及现行法律规定

《澳门基本法》第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同时,第101/99/M号法令第1条及第5条,亦规定了中文及葡文两种正式语文均为表达任何法律行为的有效工具,而且规范性文件的两种正式语文文本的任一文本均具公信力。但当规范性文件出现意义差异时,应考虑在解释法律方面通常采用的规则,采纳各文本均含有的意义。如该方法不能解决问题,则采纳最能符合该文件之目的之意义。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解释不应仅限於法律之字面含义,尚应尤其考虑有关法制之整体性,制定法律时之情况及适用法律时之特定状况,从有关文本得出立法思想。

现行《立法会选举法》第150条第1款的中文版指出“在同一选举中提名同一人参与不同候选名单者,科最高一百日罚金”,而第186条第2款的中文版则指“任何市民,因过失在同一选举中提名同一人参与不同的候选名单者,科澳门币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金”。

至於葡文版本方面,第150条第1款指“quem propuser candidaturas concorrentes entre si à mesma eleição é punido com pena de multa até 100 dias”,字面的基本意思是在同一选举中提名相互之间存在竞争的候选名单者,科最高一百日罚金;而第186条第2款的葡文版则指 “os cidadãos que, por negligência, propusererem candidaturas concorrentes entre si à mesma eleição são punidos com multa de 500 a 1500 patacas”,字面意思是任何市民因过失在同一选举中提名相互之间存在竞争的候选名单者,科澳门币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金。

正如上面提到,针对法律解释方面,不存在所谓正式语文优先的问题,因为规范性文件的两种正式语文文本的任一文本均具公信力,重点在於厘清有关条文的立法原意。

特区成立后,於2001制订首部选举法,以法律的整体结构及条文作分析,回归后的选举法很大程度上参考了回归前第4/91/M号法律通过的选举法。

对应回归前的选举法,所涉及的条文为第146及第179条,该等条文的葡文版跟现行选举法的葡文版表述一致,但中文版方面,参照当时的翻译文本,虽然第146及第179条的葡文表述相近,但都有截然不同的表述。

立法机关於2008、2012及2016年对选举法部分条文作出修订,但在数次的修法中,基本上没有对《立法会选举法》150条及186条作出实质修改,仅是对第186条第2款的罚则作过简单修订,由原来的澳门币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罚金,提升至澳门币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金。

透过对选举法作系统性解释,选管会认为葡文版本比较贴近立法原意。

《立法会选举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每一选民只可签名支持一份候选人名单。

由提名到参选的整个过程内,选民的参与仅限於签署组成提名委员会的申请表格,随后的参选程序,将不是由选民本人,而是由该提名委员会的受托人提出有关参选名单,但该份名单将反映提名人的本身意愿。因此,如受托人日后提交候选名单,便视为选民在同一选举中提名相互之间存在竞争的候选名单。

因此可以解释到为何立法者要求每一选民只可签名支持一份候选人名单,正因为按照《立法会选举法》150条或186条的葡文表述所规定,一旦在同一选举中提名相互之间存在竞争的候选名单者,即构成违法。

事实上,以整个参选程序及现实情况作分析,考虑到各个提名委员会之间的利益是对立的,只会提名相互之间存在竞争的候选名单,而不可能由不同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同一人参与不同的候选名单。因此在法律解释上,可见《立法会选举法》150条或186条的中文表述并不符合立法原意。

选管会一直严格遵守《澳门基本法》及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依法执行相关条文的规定。

提名是选民的严肃政治表态,重复提名变相支持不同候选名单参选

组成提名委员会是作为提出候选人名单的必要过程,而法律的原意及目的明显是反对任何市民透过重复提名,来组织相互之间存在竞争的候选名单。

每名选民只可以签名支持组成一组提名委员会,一旦签署了支持组成提名委员会,便自动成为了有意参选组织的成员,实际上属於一种严肃的政治表态,而并非单纯要求他人签名支持。

当选民分别签署支持组成两个或以上的提名委员会,变相是同时支持不同的候选名单 (即是相互之间存在竞争的候选名单)参与同一个选举。

因此,一旦怀疑出现违法个案,尤其是可能涉嫌以未遂方式触犯选举法第150条(重复参选)及第144条的规定,选管会必须作出跟进及提醒选民。

选管会再次呼吁争取提名人士及选民不能重复提名

对於选举法中有关重复参选的相关条文的中、葡文版本意思不相符的情况,特区政府已表示将全面检视选举法的整体条文。而现阶段的执行问题,选举管理委员会将於未来一周内约见涉及重复提名个案的相关人士,以作出进一步了解,查证有关人士是否对法律存有不了解的情况。

选管会再次呼吁,每名选民只可签署一份提名委员会的确认申请,选民在作出提名前必须清晰考量。而争取提名的人士,亦须向选民清楚说明重复签署提名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后果,避免出现违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