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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立法会选举提名委员会须依法进行


2017年立法会选举,目前已经进入组成提名委员会的阶段,有不少有意参选立法会选举的人士,已经开始了收集选民签名的工作。廉政公署收到消息,指近期有部分团体或个人以各种名义举办活动,活动期间为参加者免费或以折扣优惠形式提供餐饮,同场宣扬特定人士的参选意向,或者提供提名委员会的表格供到场人士签署。对此,廉政公署高度关注。

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170条的规定,亲自或透过他人提供或承诺提供利益,以使自然人或法人按其意向组成或不组成提名委员会,会构成贿选罪,可被科处一年至八年徒刑。此外,法律还规定,任何人索取或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从而按其意向组成或不组成提名委员会,处最高三年徒刑。廉政公署提醒,在举办活动期间以任何方式向选民提供利益,促使选民按其意向组成提名委员会并提出候选名单,无论是活动的组织者还是接受利益并签署组成提名委员会表格的选民都可能触犯法律规定的贿选罪。

廉政公署重申,对於任何有关贿选的举报或投诉,必将依法展开调查。同时,廉政公署提醒有意参加今届立法会选举的人士,无论是组成提名委员会还是后续的选举工作,均须严格依法进行。廉政公署在今届立法会选举的过程中,必将秉持一视同仁、绝不姑息的执法原则,严厉打击贿选及其他选举违法行为。同时,也希望市民利用廉政公署与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投诉热线和网上平台,举报同选举有关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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