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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9/2003号行政法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9/2003号行政法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扶助中小企业的发展,於二零零三年透过“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向有需要的中小企业批给一笔须偿还的免息援助款项,协助中小企业改善经营条件及应对财政的困难。为协助中小企业继续拓展业务,提升持续经营的能力和竞争力,顺利应对及把握经济调整的困难及机遇,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第9/2003号行政法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为已全部偿还“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及“青年创业援助计划”的援助款项、处於适当的营运状况、过往还款纪录良好及非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人的中小企业,提供第二次援助的机会,援助款项的上限维持澳门币六十万元。

草案建议简化申请手续,豁免申请人提交营业税申报书(M/1表格)副本或开业申报书副本、法人商业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及设立文件副本。

此外,草案增加受惠商业企业主的义务,受惠商业企业主须自取得援助款项之日起每六个月,提交使用援助款项的证明文件;如为法人商业企业主,任一股东移转出资后须向工商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通知。

草案建议调整和增设取消援助的情况。受惠企业超过九个月不偿还已到期的援助款项、或超过三个月不偿还最后一期的援助款项、受惠商业企业主不再经营或拥有受惠企业、或不再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持有受惠法人商业企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出资,工商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必须取消其援助款项的批给。

草案规定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