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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局修订“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

貿促局修訂“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

为配合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策略,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提供多项财务鼓励措施,鼓励本地企业利用不同渠道对业务作推广宣传,拓展市场。除了一直推行的“参展财务鼓励措施”,贸促局亦因应市场发展趋势,将鼓励措施延伸至电子商务平台领域,继2009年推出的“电子商务(E-Commerce)推广鼓励措施”后,於去年增设了“电子商务推广(应用B2C平台)鼓励措施”,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无时间及地域限制之特点推广自身品牌及业务。

为配合市场营商环境的变化、以及业界,尤其是本地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贸促局对“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简称“规章”)作出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是调整展会登记名单的公布时间、豁免多项“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内要求提交之申请文件,以及明确宣传品项目的相关条款等,新修订之“规章”於本年4月18日起实施。

调整展会名单公布时间

贸促局於2015年增设展会登记制度,让不同性质的展会活动作预先登记。考虑到展会活动瞬息万变,为了让业界及本地企业能及时掌握最新的展会资讯,是次修订本调整了展会登记名单的公布时间,由过往於每年6月及12月在贸促局网站公布,调整为每月公布。

豁免多项“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所需提交之申请文件

自本年1月起,贸促局与财政局、印务局及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协调,豁免申请企业/社团提交多项申请文件,包括开业及更改登记M/1副本、营业税M/8副本、职业税M3/M4副本、无欠税证明书副本、团体设立的澳门政府公报副本及商业登记证明副本,进一步减省申请者走访政府部门的时间,加快服务效率。

宣传品项目

为鼓励申请企业/社团充分利用展会平台推广和宣传业务,是次修订本对“参展财务鼓励措施”当中有关宣传品项目(包括印刷品及视听材料)的条款作具体化说明,包括要求申请企业/社团必须於相应展览会/展销会内派发及播放该宣传品项目,同时,申请企业/社团亦须就所提交的视听材料的版权责任作出声明,另外,申请企业/社团可於同一财政年度内向贸促局提出宣传品项目的财务鼓励申请一次,有关申请必须最迟於同一财政年度的11月30日前提交。

新修订之“规章”已上载至贸促局网站(www.ipim.gov.mo)。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28728212或电邮至smec@ipim.gov.mo查询,亦可於办公时间亲临贸促局位於中土大厦19楼之中小企服务中心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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