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政府发言人办公室回应立法会主席初端拒绝唐晓晴议员提案


政府发言人办公室表示,对於立法会主席作出的初端拒绝唐晓晴议员提出的《第10/2013号法律第104条第5款的解释性规范》法案的批示,行政长官表示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5条的规定,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议员在提案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