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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设立“公共行政改革统筹委员会”


特区政府设立公共行政改革统筹委员会,相关的行政长官批示於2017年4月4日起生效。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日刊登第75/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公共行政改革统筹委员会(下称“统筹委员会”),目的是从政策决策的层次,统筹协调公共行政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及相关范畴的政策谘询,以及确立执行计划。

该统筹委员会的职权有三:第一,订定、策划及统筹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政策的基本目标,以及落实该等政策的策略及方法。第二,就下列事宜按订定的策略及方法协调统筹各执行部门的落实方案,并监督其执行进度:公务人员制度及管理的改革;公共行政的职能与组织架构的调整;行政流程和运作的优化;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府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成效评估;其他与公共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政策有关的措施。第三,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整体公共政策谘询项目及相关活动有序实施。

统筹委员会由行政法务司司长任主席,其他成员包括: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或其代表、各政府司长办公室主任或其代表、行政公职局局长、行政公职局一名副局长。

批示中又规定,主席可邀请其他政府成员、公共部门、公共或私人实体或公务员团体的代表,以及专家或对所讨论事宜有认识及经验的人士出席统筹委员会的会议。

统筹委员会可透过决议设立专责小组履行其任务,工作小组的成员可包括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的代表。专责小组的职权由统筹委员会的决议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