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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海上客运准照及海上航线许可

申请“定期海上客运准照”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发给“定期海上客运准照”须透过致海事及水务局局长的申请书提出(须自行撰写),申请书须由有权力约束申请者的人签名,其身份及签名须经认定(出示能证明具有相关资格及足够权力的文件以便工作人员按适用之法规作出审查及认定;或公证认定)。
  2. 申请书须附同下列文件:
    1. 如商业登记证明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如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公司,则须附同具商业登记证明同等效力的文件(出示正本以便工作人员按适用之法规作成影印本及核对;或提交认证副本);
    2. 公司资本已全数缴付或已调拨资金经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业务的证明文件;
    3. 申请者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管理人员以及倘有的监察机关成员的名单;
    4. 如申请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则须附同获指定的代表的身份资料;
    5. 申请者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获指定的代表的刑事纪录证明书,而此等证明书应由有关人员职业住所所在地的主管实体发出(如刑事纪录证明书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发出时,申请者可透过身份证明局网页、服务柜台或自助服务机申请,并选择“代寄”至海事及水务局);
    6. 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者须附上每一管理人员的履历,连同有关海事专业资格及专业经验的证明文件;
    7. 倘有的关于船舶管理公司的合同文书(出示正本以便工作人员按适用之法规作成影印本及核对;或提交认证副本);
    8. 船员及舱务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文件;
    9. 申请者倘有的上 3个营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10. 申请者认为对于审议其申请具重要性的其他资料。
  3. 申请书尚应附同营运计划书,该计划书应载有下列资料:
    1. 预计开始业务的日期;
    2. 作为开航地、转航地及目的地的一个或多个澳门特别行政区客运码头;
    3. 营运的航线;
    4. 每条航线的预期客流量;
    5. 每条航线的航班表;
    6. 每条航线的收费表;
    7. 每条航线的船舶数量;
    8. 经营业务的每艘船舶资料,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型、总吨位、国际海事组织登记编号、船舶所有人、载客量及倘有的船舶管理公司;
    9. 船舶可长期及稳定地用于经营业务的证明文件;
    10. 确保人员及船舶在热带气旋情况下获得保障的安全及救援计划;
    11. 针对航行及客运码头的紧急情况的应变计划;
    1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客运码头提供后勤支援的人员配备计划;
    13.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客运码头安装及使用的经营业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及其他设施,并说明其用途;
    14.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具有管辖权的实体发出的同意有关航线开航的文件。

需预先办理 / 申请文件:

  1. 权力约束人签名认定(出示能证明具有相关资格及足够权力的文件以便工作人员按适用之法规作出审查及认定;或公证认定);
  2. 如商业登记证明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如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公司,则须附同具商业登记证明同等效力的文件(出示正本以便工作人员按适用之法规作成影印本及核对;或提交认证副本);
  3. 已全数缴付或已调拨资金经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业务的证明文件;
  4. 申请者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获指定的代表的刑事纪录证明书,而此等证明书应由有关人员职业住所所在地的主管实体发出(如刑事纪录证明书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发出时,申请者可透过身份证明局网页、服务柜台或自助服务机申请,并选择“代寄”至海事及水务局);
  5. 倘有的关于船舶管理公司的合同文书(出示正本以便工作人员按适用之法规作成影印本及核对;或提交认证副本)。

附注:为对申请进行全面评估,申请者须按照海事及水务局的要求作出说明或补交文件。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海事及水务局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澳门万里长城海事及水务局大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缴费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邮寄办理

海事及水务局
地址:澳门万里长城海事及水务局大楼(邮政信箱47号)


费用

申请费用

须按第415/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缴纳费用:

  • 发出准照:澳门元 20,000元。
  • 发出海上航线许可:澳门元10,000元(每一航线许可)。

附注:以现金、银行本票或保付支票支付费用(银行本票及保付支票之抬头请注明“海事及水务局”)。

保证金

担保的金额为营运公司的公司资本的20%,如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的营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调拨的资金的20%。

附注:

  • 营运公司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担保,以确保完全履行经营定期海上客运业务的义务,以及缴付倘有的罚款。
  • 担保应在准照发出后并在开始经营业务前提供。
  • 担保可透过现金存款,或即付形式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方式提供。

审批所需时间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计 90日内作出决定。

附注:

  • 如海事及水务局要求作出说明或补交文件,则该期间自作出说明或补交文件之日起计算。
  • 要求作出说明或补交文件:在收到申请后 15日内通知申请人。(服务承诺)
  • 处理实施特别票价或其他优惠的申请:资料齐备情况下15日内予以回复。(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1. 经营定期海上客运业务的资格
    根据第34/2009号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定期海上客运业务的准照仅可发给具备下列要件的实体:

    1. 属公司,且其主要所营事业为海上客运业务;
    2. 依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但须按商事法例的规定指定代表;
    3. 属依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者,其已全数缴付的公司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元一千万元;
    4. 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者,其应调拨的资金不得少于澳门元一千万元;
    5. 保证具备经营定期海上客运业务所需的适当资格及诚信;
    6. 证明具备财政、技术及专业能力;
    7. 营运公司应具备最少 2名拥有高级海事专业资格及两年以上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2. 准照的有效期自签发日起计为期 10年,并可在证明仍具备经营有关业务的要件下,以相同期间续期。
  3. 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客运码头为开航地、转航地或目的地的海上航线的营运须获海事及水务局的许可。经获发海上客运业务准照的实体,可向海事及水务局申请营运海上航线许可。营运海上航线许可的申请,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应附同按上述第3点所述的规定编製营运计划书,而各海上航线应在接获许可通知之日起计 180日内开始营运,否则有关许可失效。

相关规范或要求

见右侧"相关法例"。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请致电(853)8988 2489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不适用于此项服务。

附注:申请获批准后海事及水务局会透过公函通知申请人。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按个别情况而定。


资料提供:海事及水务局(DSAMA)

最后更新时间:2024-11-2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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