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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淘汰重型及轻型二冲程摩托车资助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为改善本澳空气质素,保障居民健康,以及落实《澳门环境保护规划(2010-2020)》中有关加强大气污染控制的行动计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展研究推行淘汰高污染车辆资助计划,并听取了环境谘询委员会、交通谘询委员会、车商及运输业界团体、社会及环保团体的意见。为此,特区政府根据第21/2011号行政法规《环保与节能基金》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环保与节能基金现行框架下,制定了《淘汰重型及轻型二冲程摩托车资助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首先界定受资助的重型及轻型二冲程摩托车的范围,并建议透过提供适当资助的方式,鼓励车主在短期内淘汰高污染的重型及轻型二冲程摩托车,车主须将淘汰车辆送交环境保护局。

基於善用公帑及公平原则,草案建议受益人为已缴付或获豁免缴付车辆使用牌照税的重型或轻型二冲程摩托车车主,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后重新注册的重型或轻型二冲程摩托车车主则不包括在内。申请批给资助须向环保与节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出,委员会具职权就批给资助的申请作决定。每辆送交作淘汰的重型或轻型二冲程摩托车获批给的资助金额为澳门币三千五百元。资助计划的申请期间将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订定。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