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昨(4)日有传媒查询及市民投诉个别候选名单向Facebook付费作竞选宣传是否违反《选举法》规定一事,选管会作以下回覆:
根据《选举法》第80条的规定,自订定选举日期的行政命令公布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透过商业广告的宣传工具,在社会传播媒介或其他媒介进行竞选宣传。
再根据《选举法》第192条的规定,社会传播或广告企业,在订定选举日期的行政命令公布后进行政治宣传者,科澳门币五千元至五万元罚金。
另外,选管会透过制订第1/CAEAL/2017号指引第2点对《选举法》第80条作出具体规范,列明那些情况不可以透过商业广告的宣传工具进行竞选宣传。
同时,亦规定一旦出现透过商业广告宣传工具进行竞选宣传时,有关商业广告宣传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立即将该竞选宣传品移除,否则便构成加重违令罪。
基於以上规定,候选名单不应透过商业广告的宣传工具,例如向Facebook付费,进行竞选宣传,选管会将致函涉及事件的候选名单,提醒不应透过商业广告的宣传工具进行竞选宣传。
至於Facebook方面,选管会将交由警方对有关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跟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