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申请发出遗体搬迁许可的医学卫生证明。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拟根据二月九日第7/85号法令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殡葬通行证的人士或其代理人
注: 现行法例并未规定已葬满5年的遗骸(即骸骨)搬迁需得到许可,但如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有需要,具正当性人士亦可为此目地申请医学卫生证明。
服务结果
卫生局向申请人发出遗体搬迁许可的医学卫生证明。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卫生局 – 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30分,下午2时30分至5时
(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须预约 )
通讯地址:澳门何贤绅士大马路政府( 青茂 )办公大楼18楼
电话:( 853 ) 8504 1425 / ( 853 ) 2853 3525
电邮: info.cdc@ssm.gov.mo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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