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澳门社会的经济发展,劳动市场上有需要非全职工作模式的雇员,为此类雇员制定专门的工作制度,可让不具备条件提供全职工作的人士投入劳动市场,且更符合雇员的家庭及学习等个人需要。另一方面,亦可让企业更灵活地分配人力资源,以提升企业的生产,使它们能够在经济循环、多变的经营环境和产品市场变化下维持竞争力。
经综合考量本澳的社会状况、现时劳动市场上所出现的非全职工作模式,并结合立法会在制定《劳动关系法》时,讨论到需透过特别法来规范此类型的劳动关系,以及参考邻近地区及部分国家的非全职工作制度后,现构思设置一套具有一定灵活性、协商性、可操作性的非全职工作制度:
- 工作时数方面,建议以单一的工作时数,亦即每 4 周工作时数不
超过 72 小时,界定为非全职工作;
- 劳动合同方面,建议劳资双方可以口头方式订立非全职劳动合同,但
必须备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 建议容许劳资双方另行协议超时工作的额外补偿,以及於周假及强制
性假日提供工作的额外补偿;
- 建议雇员可享有无薪的病假及产假;
- 建议雇员的基本报酬包括周假、强制性假日的基本报酬;
- 建议非全职劳动关系并不适用试用期制度、年假、预先通知期、解除
合同赔偿的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强制性供款制度。
特区政府期望透过9月25日至11月8日的公众谘询,充份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於上述构思的意见,以便订定出一套切合社会发展,且亦能使劳资双方的权益更为明确和清晰的非全职工作制度。欢迎市民在谘询期内,出席公众谘询会(报名电话:83999299,报名电邮:enrollment@dsal.gov.mo),以及扫描相关二维条码直接进入劳工局专题网页发表意见,又或透过邮寄、电邮(labourlaw_parttime@dsal.gov.mo)或图文传真(28581862)的方式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