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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格认可

海员登记

服务简介

为拟从事船员或根据第12/99/M号法令所指类似工作等海员职业的人士发出海员登记证。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海员登记证之发出:
符合 3月 22日第12/99/M号法令有关海员职业规定年满 18岁的澳门居民。

海员登记证之检查:
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海员登记的人士。

海员登记证之更换及补发:
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海员登记的人士。

取消:
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海员登记的人士。

服务结果

海员登记证之发出:
倘申请获批准,申请人获发海员登记证。

海员登记证之检查:
倘申请获批准,将在海员登记证上签注检查日期。

海员登记证之更换及补发:
倘申请获批准,申请人获更换或补发海员登记证。

取消:
倘申请获批准,海员将被取消海员登记。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海事及水务局船舶及船员厅

通讯地址:澳门万里长城海事及水务局大楼

电话:(853)8988 2571

传真:(853)8988 2599

电邮:info@marine.gov.mo

网址:https://www.marine.gov.mo


资料提供:海事及水务局(DSAMA)

最后更新时间:2021-10-1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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