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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社会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社会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为更有效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照顾弱势社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於二零一四年开展了检讨现行社会房屋制度的一系列工作,多次与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就相关制度等进行讨论,并於二零一五年展开了公众谘询。经分析所收集的意见,并总结过往在社会房屋法例执行上的经验,特区政府制定了《社会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案旨在协助经济状况薄弱的澳门居民解决居住问题。法案建议以法律形式订定社会房屋的基本制度,而有关分配制度、社会房屋的单位类型及面积等由补充法规订定。

二、法案建议申请分配社会房屋属恒常性,会按照由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得分表所计算的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方式进行分配。

社会房屋的申请必须由家团中一名年满二十三岁且在澳门居留至少七年并持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家团成员提出,申请家团的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不超过行政长官批示所订定限额。家团成员的配偶须载於同一申请表内,配偶非为澳门居民则不视为家团成员,但在计算家团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时仍须包括配偶的收入及资产。个人申请人不得为全职学生。

三、法案建议收紧申请资格:家团内的任一成员及其配偶,在提交申请表之日起的前五年内,或自提交申请表之日起至与房屋局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不得在澳门拥有居住用途楼宇或独立单位;在提交申请表之日起的前三年内,不得为曾被房屋局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或发出勒迁命令状的家团的成员;不得为已居住社会房屋的家团成员;在提交申请表之日起的前两年内,不得为获通知分配房屋后放弃、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无意占用获分配房屋,或在首次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年内解除租赁合同的家团的成员。

另外,法案建议放宽已享受房屋福利人士的申请资格:家团内的任一成员及其配偶,不得为已取得经济房屋的家团成员,但非为房屋取得人的家团成员自该房屋交付使用起十年后除外;虽曾受惠於《取得或融资租赁自住房屋之贷款补贴制度》或《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只要不是取得补贴者,仍可提出申请。

四、法案建议订定租金金额时,应按照社会房屋的类型,尤其应单独或一并考量以下因素:承租人及其家团成员的每月收入、社会房屋的实用面积及房屋自由市场的租金水平。社会房屋的租金金额由补充法规订定,且需定期检讨修订。

五、法案订定房屋局和承租人的义务。倘承租人或其家团成员违反某些楼宇管理方面的义务,法案建议累次违反义务可导致解除合同。

六、法案建议设立退场机制。如在合同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及其家团的每月总收入或总资产净值超出规定的上限,如不超出上限的一倍,须在续期时缴纳双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房屋局可与承租人订立不得续期的短期租赁合同,并须为此缴纳三倍租金。

七、在过渡规定中,法案保障已被列入确定轮候名单的候选人,其获承租房屋的条件仍按第25/2009号行政法规《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中的“承租房屋的条件”处理,但对家团的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的限定,则以最新公布的行政长官批示所规定的金额为准。法案中有关租赁的新规定亦适用於在其生效前所订立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