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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将於明天实施


第6/2017号《监管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将於明天(1日)实施,以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币十二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主动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币一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申报书可於各出入境口岸索取或在海关网页下载,市民及旅客可浏览海关网页www.customs.gov.mo或官方微信公众号MacaoCustoms以获取相关资讯。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海关热线查询,电话﹕8989 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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