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将於2018年1月1日生效,本澳将实施新的烟草制品展示限制规定,卫生局今日(12月15日)举行说明会,向澳门烟业同业商会、大型连锁超级市场及连锁便利店等代表介绍和解释有关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条文,便利店、超级市场、以及街头报摊等销售点禁止公开陈列烟草制品,但可在该处提供第34/2017号行政法规的附件所载的清单给消费者(见附图)。而专门售卖烟草制品的场所,可陈列烟草制品,但在有关场所外不能看见该等烟草制品。
另外,可在销售烟草制品的地点内展示烟草制品的价格标记及价格牌,只要该等标记及价格牌不能从销售地点外看见,尤其不能透过陈列窗看见。违反有关规定者,将被科处澳门币2万元至20万元罚款。
卫生局表示,禁止销售点陈列烟草制品有助降低吸烟率,尤其减少青少年及已戒烟人士对烟草制品的使用。零售商在售卖烟草制品的过程中更有责任确认销售对象的年龄符合法定要求,否则将违反禁止向未满十八岁人士销售烟草制品的规定,可被科处澳门币2万元罚款。卫生局呼吁零售商应配合新控烟措施,保护青少年的健康,共建无烟环境,远离烟害。
如对《修改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控烟热线(28556789)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