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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海域管理纲要法》法律草案


2015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明确了澳门特区陆域和海域的管理范围,让澳门特区依法正式管理八十五平方公里的海域。

澳门特别行政区过去在习惯水域管理范围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管理习惯水域的制度和规则。然而,基於过去没有明确的海域范围,在现存一系列管理习惯水域的制度和规则中,尤其是海域使用、开发和保护管理政策方面,仍缺乏一套相对完整、具原则性和指导性的法律规范。

特区政府成立了“海域管理及发展统筹委员会”,以及由法务局、海事及水务局、环境保护局、旅游局及经济局组成的法规草拟小组。经研究及参考内地的海域使用及保护的管理制度后,特区政府制定谘询文本,并开展了公开谘询,所收集的意见大部分均认同订定海域使用、开发和保护的管理制度的指导性规范。据此,特区政府制订了《海域管理纲要法》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框架,包括海域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基础,统筹机关与主管实体之间的关系及运行机制。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目标与原则。法案建议海域管理的政策目标为:确保海域开发利用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远发展利益;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及可持续发展;保护海域生态环境;提升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提高海域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为达致上述目标,法案建议海域管理应当遵守的原则:维护国家海域整体性;遵守区域合作安排;保护洪潮通道和海上交通;保护海域环境;遵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规划;依法、合理及有效使用海域。

二、海域的管理。法案明确海域属於国家所有,特区政府根据授权行使海域管理权,并监察与海域有关的活动。法案规定,特区政府具职权,经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并获批准后,制定填海计划并组织实施,且须确保填海所形成的土地不用於博彩项目。

法案建议设立海域管理的统筹机关,明确海事及水务局和环境保护局分别是海域综合管理事宜和海域环境保护事宜的主管实体。

法案规定特区政府应在国家海洋功能区划的框架下,按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统筹海域使用、确保与珠江河口区域的海域治理规划相协调、保护及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海底管线安全、保障国防、军事及内部保安的用海需要的原则,制定海洋功能区划。

三、海域的使用。法案规定海域使用须事先取得特区政府的批准,而批准方式和程序,将由专门法规规范。此外,特区政府须建设动态监测体系、规范海域使用的机制、建立海域使用资料库、对各类海域的使用项目开展定期检查,对海域的使用进行监察和规范。

四、海域的保护。法案订定特区政府在海域环境保护的职权,包括制定澳门特区的海域环境保护政策;制定海域环境质量管理标准;定期开展海域监测及环境状况评价;编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及防治计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及海域生态监测网;推动海域环境保护、海上灾害防治及突发事件处理的区域合作。

五、海域的发展。法案建议由特区政府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并具职权明确海洋经济发展条件、研究海洋经济优先发展项目,以及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区域合作。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