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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登记

附注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下列事实,须在有关的申请卷宗及登记证内以记载或登录的方式作出附注:

  • 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权的转让
  • 申请人或权利人姓名或商业名称的更改
  • 申请人或权利人住址或公司地址的更改
  • 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权的使用许可
  1. 亲临办理:
    1. 申请人或权利人须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其他行为申请书” (格式ECO-052)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 申请可以个人或法人的名义提出,但如果申请人(个人或法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表格则应由被委托人签署;
      • 表格签署后,签名确认可在办理地点出示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办理。
    2. 将表格连同附注事实的证明文件,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附注申请。
    3. 须缴纳费用的附注申请,申请人或权利人凭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发出的“缴费单”前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缴纳处缴付有关费用,并应以澳门元支付。付款方式请参阅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行政服务 –付款方式”页面。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的“其他行为申请书”(格式ECO-052)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2. 附注事实的证明文件。

视乎情况而应补充的文件

  1. 由被委托人办理:
    • 授权书(须经适当认证并确认授权人身份及行使该授权的权力)。
  2. 对于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授权书、证书或其他文件:
    • 经适当认证/证明之本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 翻译证明书需缴纳印花税,按每版计澳门元 5元,同时每份证明书另加澳门元 10元。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综合接待中心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1. 移转:澳门元 500元
  2. 更改认别资料:免费
  3. 更改地址:免费
  4. 使用许可:澳门元 500元

详情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知识产权 – 收费表”页面。


审批所需时间

提交申请及缴费(如适用)后,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自附注批示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于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登记证内签发附注记录。


备注/申请须知

文件参考范本:

  1. 授权书
  2. 其他行为申请 常用请求编码说明
  3. 其他文件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知识产权 – 申请须知”页面。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于附注公布日起计10 个工作日后,前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回登记证续页(附注纪录)。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发出的已缴纳移转、使用许可等费用的收据正本,或其他类型附注申请的收件凭条正本。


资料提供: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

最后更新时间:2023-09-2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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