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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规章 跨域调解及审判增旅客消费信心

修改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

刊登於2018年1月31日第5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修改《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规章》第十一条第二款,批准仲裁中心可以透过远距离资讯传送方式,例如通过网络视像会议等方式进行跨域调解及审判听证。消委会指出,修改规章目的是为保障返回原居地的旅客的消费维权索偿权,加强旅客对澳门的消费信心,并可提高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的效率,消委会目前已向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的消保组织提议,就彼此居民互动消费发生的争议,先行先试建立跨域仲裁的合作机制。

随著澳门定位发展成世界旅游休闲中心,每年迎来大量旅客来澳消费购物,为加强旅客对澳门消费环境的信心,解决旅客因时间、交通等成本因素影响其索偿的意向,消委会研究透过修改《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规章》,日后在仲裁法官同意下,可以透过跨域仲裁方式进行调解及审判听证,此举将可方便旅客在澳门提出投诉或返回原居地后,仍然可以通过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的公平与合理的裁决获得相应的保障。

根据资料,消委会在2017年共接获574宗各地旅客的投诉个案,当中有6宗个案转至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处理,消委会期望,修改规章达到完善澳门的消费维权措施,除可进一步加强旅客在澳的消费信心,亦可推动更多有需要的旅客使用该中心的服务,让旅客的消费权益获得适当的保障。

消委会已计划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消保组织合作,先行先试来实行跨域仲裁,以配合湾区的发展规划,以及区内彼此居民互动消费频繁的发展趋势,有关合作并会逐步扩展至与内地其他有合作协议的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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