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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申报死亡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如在澳门以外地方死亡,知悉该事实的亲属须亲临身份证明局或通过邮寄(澳门邮箱1089号)为当事人办理申报死亡的手续。

1. 于内地死亡

须提交当事人的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正本(如有)及死亡公证书/ 死亡医学证明/有公安局或派出所盖章的死亡证明。

2. 于外地死亡

须提交当事人的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正本(如有)及由官方机关发出的死亡证明。

注﹕

(1) 死亡证明须递交正副本或鉴证副本;如递交影印本,则应出示正本供核对。如非以中、葡或英文缮立的文件,应附同官方译本。

(2) 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如在澳门已故,民事登记局将收回有关证件并定期通知本局有关死亡的事实,无须办理申报死亡的手续。然而,倘亲属有需要时,亦可持民事登记局发出的死亡证明前来本局办理手续。另,死亡简报不可作为更改婚姻状况的证明。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身份证明局

  • 总办事处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 1楼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资料提供:身份证明局(DSI)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4 15:21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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