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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前线警员配置随身摄录机执勤涉及个人资料处理的事宜


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下称个资办)收到多间传媒就治安警察局前线警员配置随身摄录机执勤涉及个人资料处理的事宜作出查询,个资办现就此统一说明如下:

治安警察局於2016年及於2017年先后两次就随身摄录机的事宜向个资办谘询一般意见。考虑到事宜的重要性,个资办特制作了第0003/P/2018/GPDP号意见书《关於治安警察局前线警员配置随身摄录机执勤的使用守则中个人资料处理的事宜》。

为前线警员配置随身摄录机,有关的影像及声音无疑将识别及记录参与人士的身份及其实施的行为。即随身摄录机所摄录到的影像或声音,属於个人资料,对其处理须受《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范。

就治安警察局所提供的随身摄录机使用守则,经个资办分析后,建议重新编排使用设备的目的为:

(一)辅助执法,且仅可以用於以下情况:1.已发生或可预见发生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及安宁的事件;2.人身、公共及私人财产正受到或将受到侵害之情况;3.正实施或预备实施犯罪的案发现场。

(二)监督及检讨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且仅可以用於警务人员执法过程受到威胁或对抗时之情况。

上述目的是与治安警察局作为处理个人资料的负责实体为履行其自身职责及任务,或活动直接相关。个资办经分析后,现时并没有发现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中有关正当性条件及适度原则的规定,就资料当事人的权利、个人资料处理的安全措施及资料保存期方面亦基本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此外,因随身摄录机涉及对个人资料的自动化处理,治安警察局已按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於2018年3月2日向本办公室通知有关事宜。

上述意见书的详细内容 (中文版)已上载到个资办网页(www.gpdp.gov.mo)供公众参阅,葡、英版本将於稍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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