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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监管

出口准照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为达动植物保护、公共安全等目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透过准照对相关货物的出口实施预先许可制度的管理。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1. 出口/再出口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所规范物种之标本的申请人。
  2. 出口须获预先许可之货物的申请人。
  3. 暂时出口受管制货物的申请人。
  4. 需将暂时出口有效期延长的申请人。
  5. 需将暂时出口制度转换的申请人。
  6. 以专用表格提出修改出口准照的申请人。

附注:出口准照的申请人须先办理受管制外贸活动登记,方可出口受管制货物。

申请资格

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证明其已履行税务义务,尤其是营业税及消费税等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进行对外贸易活动。

服务结果

向申请人士发出货物的出口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对外贸易处

地点: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对外贸易处: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 (853) 85972607 / (853) 85972618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传真: (853) 28715633

电邮:dcecodce@dsedt.gov.mo

网址:www.dsedt.gov.mo


资料提供: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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