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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取得机动车辆特别税务优惠》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取得机动车辆特别税务优惠》法律草案。

鉴於强台风“天鸽”吹袭澳门特别行政区期间,造成大量机动车辆被水淹或压毁(下称“损毁车辆”)而致严重影响市民的日常出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听取及综合考量社会不同意见和建议后,制订了《取得机动车辆特别税务优惠》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订定特别税务优惠,以减轻受强台风“天鸽”影响的损毁车辆所有人因随后取得新机动车辆而承受的财务负担。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税务优惠的对象

法案建议,拟享有税务优惠的损毁车辆所有人(下称“所有人”)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或之前在交通事务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同时,取得新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须在符合下列要件且纳税主体已在法定期间结算有关的机动车辆税的情况下,方享有税务优惠:(一)损毁车辆已缴纳机动车辆税;(二)取得的新机动车辆数目不超出所有人的损毁车辆总数目;(三)取得的新机动车辆与所有人原有的损毁车辆属同一类型;(四)所有人在申请税务优惠前未对新机动车辆作出移转。

二、税务优惠的种类

法案建议取得新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可获扣减或退还机动车辆税的税务优惠。

三、取得非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机动车辆

自法例生效日起两年内,从因取得非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机动车辆而须缴纳的机动车辆税中,扣减损毁车辆的相关税款,而扣减金额按该损毁车辆使用年期折旧后的车辆净值比例计算。

取得新汽车,扣减金额为前述计得的金额的八成,最低的扣减金额为澳门币八千元,最高为澳门币十四万元;取得新轻型摩托车或重型摩托车,扣减金额则为前述计得的全额,最低的扣减金额为澳门币二千元,最高为澳门币五千五百元。

此外,符合要件的所有人在法例生效前已取得非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机动车辆,可获退还按上述方式计算的税款。

四、取得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机动车辆

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法例生效后两年内取得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机动车辆(如天然气、太阳能或电力驱动的车辆)的所有人,除按现行法例可获豁免缴纳机动车辆税外,亦可获退还损毁车辆按其使用年期折旧后的车辆净值比例所计算的已纳机动车辆税;不论取得新汽车、轻型摩托车或重型摩托车,退还金额为前述计得的全额,前者的最低退还金额为澳门币八千元,最高则为澳门币十四万元,后两者的最低退还金额为澳门币二千元,最高则为澳门币五千五百元。

五、已使用逾十年的损毁车辆

法案建议,如损毁车辆已使用逾十年,所有人取得新轻型摩托车或重型摩托车时可获扣减或退还的税款金额为澳门币二千元,取得新汽车时可获扣减或退还的税款金额则为澳门币八千元。

六、特别情况

法案规定,如取得新机动车辆所须缴纳或获豁免的机动车辆税金额低於按上述方式计算或上述订定的最低扣减或退还金额,则按取得新机动车辆所须缴纳或获豁免的机动车辆税金额计算。此外,自许可扣减或退还机动车辆税之日起一年内,受益人的机动车辆未获交通事务局发出注册号码,或受益人非基於继承原因移转有关机动车辆,则丧失有关税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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