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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公职人员自愿退休申请递交期限 冀提供处理弹性


特区政府正修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当中建议经利害关系人适当说明理由,可免除自愿退休的申请须於离职之日前最少90日递交的限制。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今(30)日表示,该建议是为了提供弹性让部门处理人员的退休申请。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目前正细则性讨论修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法案。现行《通则》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自愿退休申请应在利害关系人拟离职之日前最少提早90日递交。

陈海帆出席公开活动回应传媒时表示,政府经收集部门的意见,并考虑了各种情况后,对《通则》中自愿退休申请的条文作出相关的修改建议,希望在人员退休不影响部门运作,部门又能短时间内处理好退休程序时,修法可提供弹性让部门处理申请,例如相关人员基於健康或家庭理由等而希望尽快退休的情况。

她续指,修改的有关条文属於程序性条文,而非实质性条文,并不影响人员的退休资格。她强调,修法的关键是检讨现时退休制度和纪律程序制度之间的关系,就此,政府会继续听取立法议员和社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