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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传媒有关《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立法情况的查询


因有传媒查询有关新的《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情况,本办现说明如下:

  1. 现行有关刑事侦查允许的电话监听的法律制度由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72至175条规定;
  2.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於201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保安当局曾建议对上述条文加以修订,以符合现代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同时订立更严格的程序规定,有效保障私隐;
  3. 但是,有关负责部门及法律专家指出,涉及通讯截取及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适宜以单行法的方式进行立法;
  4. 因此,近几年来,保安当局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并结合执法的需要及电信技术的发展,与法务部门充分沟通,起草了新的《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单行法案;
  5. 经过行政会讨论法案后,确定了政策方向,日前,保安当局依法再向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谘询意见,现就有关委员的意见,对文本作进一步的完善;
  6. 在完成相关工作后,保安当局会依法正式向社会进行公开谘询,日期有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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