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法律草案。
为积极发展澳门特色金融产业和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特区政府经分析研究邻近地区对於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业务所给予的行业支持及鼓励政策后,建议修订现行的《融资租赁之税务鼓励》,以加强澳门在融资租赁产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并藉以引入更多的融资租赁企业进驻澳门及致力拓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订定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主要包括印花税和所得补充税两方面内容。
法案建议豁免融资租赁公司以有偿方式首次取得专门用作自身办公用途的首个不动产的财产移转印花税,但该不动产自取得后五年内移转或作其他用途,豁免即告失效。
法案建议将作为税务费用扣减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最高重置及摊折率由目前的两倍调升至三倍;将经营融资租赁企业的呆帐备用金视为经营费用,可用作税务费用扣减,其最高金额可增至总应收帐款的百分之十;对经营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融资租赁业务收益适用的所得补充税税率为百分之五,并豁免徵收其在境外取得并完税后汇回本澳入帐的业务收益的所得补充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