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为落实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施政方针,积极推动澳门特色金融业发展,吸引更多优质融资租赁企业落户澳门,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现行的《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在法律上为澳门融资租赁行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新的《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设立和运作。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新定义融资租赁公司,并新增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概念。法案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是以从事融资租赁活动为公司所营事业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是由获许可於澳门从事业务的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其目的为单纯持有和管理单项融资租赁项目。
二、可进行的活动。法案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仅可进行融资租赁、转让和受让租赁资产、管理租赁物、租赁物变卖和处理等活动,不得接受公众的存款或其他应偿还款项。此外,任何实体於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其名称内加入或在从事业务时使用明示或暗示公司所营事业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字词。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法案建议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须由行政长官经听取澳门金融管理局的意见后,以行政命令预先许可。融资租赁公司须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公司资本不得少於澳门币一千万元。另外,为防止融资租赁公司成为纯粹的“空壳公司”,法案规定其行政管理机关至少有一名成员必须居住於澳门。
四、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设立。法案建议获许可於澳门从事业务的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於澳门设立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时,仅须向澳门金融管理局作出书面预先通知。
五、处罚规定及过渡规定。法案重新订立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处罚制度,就各项行政违法行为科处罚款的幅度按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作出分级处理。法案建议,生效前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许可继续生效,但不影响须遵守该法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