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根据第12/2015号行政法规《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资格制度的施行细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如有中断实习超过六十日或须更换实习实体∕实习导师的情况,应向委员会提交申请。该申请须经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通过。
申请方式
前往土地工务局办理。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由委员会提供的申请表(CA06);
- 有效之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 实习导师评核报告;
- 新实习场地的实体接纳声明;
- 新实习导师接纳声明(须附同原实习导师及新实习导师有效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 其它被认为对审查申请属必要的文件或数据。
必须出示文件:
- 申请人附交的文件影印本,必须出示正本,经部门职员核对后发还。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地址:
土地工务局
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接待柜台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免申请手续费。
审批所需时间
没有相关规定。
备注/申请须知
- 导师及实习员须将中断实习超过六十日的一切情况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可决定延长实习期。
- 中断实习超过六十日且实习员不履行通知义务,其应重新参加实习,但具合理解释的例外情况除外。
- 实习员可以具理由说明的申请书要求委员会批准更换实体或导师。
- 有关申请应附同一份由原导师就实习员的表现作出评核的报告、以及将提供实习场地的实体的接纳声明及新导师的接纳声明。
- 如有关申请获批准,实习员应将原导师就实习员的表现作出评核的报告副本交予新导师。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 双挂号方式邮寄
- 电话短讯通知领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的文件:
- 收据
-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表格下载
CA06 (请双面打印)